陕西西乡工人首日做豆腐受伤自担六成责任
2024年9月9日上午11时,刘文(化名)经人介绍前往赵杰(化名)经营的豆制品加工厂干活。当日下午5时,刘文在工作中不慎摔倒受伤,经赵杰送医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多项损失。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文诉至法院。赵杰辩称,其仅仅是让刘文来厂里适应环境,经考察后才考虑是否和刘文建立劳务关系,事发当天双方并未建立劳务关系,且事故系刘文自身过失导致,其要求赔偿显失公平,拒绝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赵杰的加工厂规模较小,“适应环境”无需持续6小时,结合刘文实际提供劳务的事实,应认定双方构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赵杰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作为接受劳务一方,赵杰负有一定的安全提示和管理义务,对刘文的损失赵杰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豆制品加工属于低风险工作,刘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忽视自身安全导致摔伤,过错明显。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赵杰承担40%的损失赔偿责任,并支付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该判决现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