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乡工人首日做豆腐受伤自担六成责任

2025-12-24 16:08:27 法治新闻 0
  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刘镇)近日,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明晰了劳务关系认定与过错责任的划分,实现了劳动者权益保障、过错责任认定以及公平原则适用的有机统一。

  2024年9月9日上午11时,刘文(化名)经人介绍前往赵杰(化名)经营的豆制品加工厂干活。当日下午5时,刘文在工作中不慎摔倒受伤,经赵杰送医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多项损失。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文诉至法院。赵杰辩称,其仅仅是让刘文来厂里适应环境,经考察后才考虑是否和刘文建立劳务关系,事发当天双方并未建立劳务关系,且事故系刘文自身过失导致,其要求赔偿显失公平,拒绝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赵杰的加工厂规模较小,“适应环境”无需持续6小时,结合刘文实际提供劳务的事实,应认定双方构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赵杰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作为接受劳务一方,赵杰负有一定的安全提示和管理义务,对刘文的损失赵杰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豆制品加工属于低风险工作,刘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忽视自身安全导致摔伤,过错明显。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赵杰承担40%的损失赔偿责任,并支付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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