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一、职工工伤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工伤可享受以下待遇:
1. 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外,还有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也可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3. 伤残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的,可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可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 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职工工伤死亡单位赔偿标准
职工工伤死亡,单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1.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该费用主要用于职工的丧葬事宜,保障其能体面安葬。
2.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这部分赔偿旨在保障依靠工亡职工生活的亲属的基本生活。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此补助金给予工亡职工家属一次性的经济补偿。
若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大部分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则上述赔偿均由单位承担。
三、职工有哪些情形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比如,在工厂流水线作业时被机器弄伤。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如下班后清理工作场地时受伤。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像商场保安在制止盗窃行为时被打伤。
4. 患职业病。例如,长期在粉尘环境工作患尘肺病。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如出差时遭遇车祸受伤。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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