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建筑工地工伤认定标准
一、徐州建筑工地工伤认定标准
徐州建筑工地工伤认定遵循国家统一的《工伤保险条例》标准。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比如建筑工人在施工时被掉落的建筑材料砸伤。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也属于工伤范围,像工人在开工前整理工具时受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认定为工伤,例如工人因阻止违规操作遭他人暴力伤害。患职业病的也可认定为工伤,建筑工地工人长期接触粉尘等患职业病的情况。
此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同样认定为工伤。
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淹溺事故工伤认定标准
淹溺事故工伤认定需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淹溺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例如,水上作业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不慎落水淹溺。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淹溺伤害,也认定为工伤。像码头工人在工作前后清理船只相关设备时发生淹溺。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导致失去意识落入水中淹溺,且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淹溺伤害的,视同工伤。
此外,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致淹溺的,也可视同工伤。
但职工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导致淹溺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三、眼睛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
眼睛工伤伤残鉴定标准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具体如下:
1. 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2. 二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02 ,或视野≤8%。
3. 三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 或视野≤16 %;双眼矫正视力<0.05 或视野≤16%。
4. 四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 或视野≤3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
5. 五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双眼视野≤40% 。
6. 六级: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
7. 七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双眼矫正视力≤0.3。
8. 八级: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9. 九级: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0. 十级: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双眼矫正视力≤0.8。
以上是关于徐州建筑工地工伤认定标准的相关回答,如您正遇到法律难题不知道怎么解决?或者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请点击咨询按钮,可以根据你的大概情况为匹配到最合适的本地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