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60岁不能做工伤认定吗
一、过了60岁不能做工伤认定吗
一般情况下,超过60岁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通常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而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如果超过60岁的人员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以进行工伤认定。
另外,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也可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所以,过了60岁并非绝对不能做工伤认定,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双方关系以及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相关条件。
二、合肥市工伤认定9级补偿标准
合肥市工伤认定为9级的补偿标准如下: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九级伤残为6个月。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九级伤残为10个月。需注意,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支付。
4. 其他补偿:工伤职工还可获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补偿。具体数额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和停工时长等确定。
不同情况可能导致补偿有所差异,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专业律师获取更精准信息。
三、海南医疗工伤认定标准是多少
海南医疗工伤认定并非以具体数值为标准,而是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形来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
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若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则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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