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办法
一、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办法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权益。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三个月后还能不能做工伤认定
三个月后能做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以,三个月在1年的时间范围内,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能申请工伤认定。
三、山东省工伤停职留薪时间规定
山东省工伤停职留薪时间规定主要依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
一般情况下,停工留薪期根据不同的工伤部位和伤害程度来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同相关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制定《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据此来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此外,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后续的待遇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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