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2026-01-23 20:24:52 法律知识 0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从事危害作业未体检或疑似职业病观察期;患职业病或工伤致失能;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女职工“三期”;连续工作15年且距退休不足5年;其他法定情形。接下来民生与法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此规定是为保障劳动者权益,避免用人单位在未确认劳动者健康状况时解除合同,使劳动者失去应有的保障。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为单位付出导致工伤或职业病,用人单位此时解除合同有失公平,法律禁止这种行为。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医疗期是劳动者治疗疾病的合理时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会使劳动者陷入困境,所以法律予以禁止。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为保护女职工和胎儿、婴儿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三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这类劳动者再就业较困难,为保障其退休前的生活,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孕妇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得到赔偿

   孕妇被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可以得到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此时,孕妇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孕妇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孕妇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不过,如果孕妇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赔偿。

   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名称变了有效吗

   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劳动合同依然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名称的变更,只是其外在标识的变化,并不涉及单位主体资格的实质改变,也未影响到劳动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内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仍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例如,劳动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依约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等。

   不过,为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误解和纠纷,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对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名称进行变更,并加盖单位公章。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所以,即便用人单位名称改变,原劳动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双方仍需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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