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公司断水拒赔败诉不可抗力理由不成立
甲公司与某自来水公司签订了供水合同,约定该自来水公司负责为甲公司的工厂提供稳定水源。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夏季用水高峰期,自来水公司管网维护不当导致供水系统出现故障,致使甲公司连续多日无法获得足够的工业用水,影响了正常的生产和订单交付。甲公司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向自来水公司提出索赔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供水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提出供水系统故障系不可抗力,但根据民法典第180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可抗力应同时满足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的要素。此案中,被告作为专业的供水公司,应当对其供水系统的稳定性和维护责任有充分的预见和准备,其因管网维护不当导致供水系统出现故障,并非不可预见。同时,被告管网维护不当是导致供水系统出现故障的直接原因,这也表明被告没有采取足够合理的措施来避免这一事件的发生,因此不满足不可避免性的要素。加之,被告完全有可能通过提高应急响应能力等其他方式来克服供水系统出现故障所带来的影响,故也不满足不可克服性的要素。
法院认为,被告提出供水系统故障系不可抗力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未能提供稳定的供水服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自来水公司应向甲公司赔偿因违约对甲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