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赋能广西民营经济
筑牢制度协同根基
搭建内外双衔接立法体系
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主要通过“政策促进”和“法治促进”两个基本路径,当前需将政策促进中的有益举措及时法律化。广西民营经济专项立法,亟须厘清立法定位、界定适用范围、细化规制举措,通过立法内容的完善和有效落实,为广西民营经济营造良好制度环境。广西民营经济专项立法,应以维护公平竞争、保障权利平等、强化政策支持、规范企业发展为重要导向,既要严格贯彻国家立法精神,也要立足民族地区特色和东盟合作区位优势。
立法过程中要实现“内外双衔接”。外部层面,需合理衔接单行立法及民营经济政策,避免制度冲突。内部层面,需完成“从立法目标到具体规范”“从基本原则到操作规则”的双层体系构建,保障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外部衔接筑牢立法合法性基础,内部构建保障立法实操性落地,二者双向发力、互为支撑,共同搭建起广西民营经济专项立法的重要框架。
处理好广西民营经济立法与现有政策法规的衔接问题,避免制度冲突导致法律空转或执行困境。其一,须以宪法为根本遵循,将宪法中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原则,转化为广西民营经济专项立法中的具体保障条款。其二,要精准衔接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其三,需实现民营经济扶持政策的法治化,将广西近年来推出的“桂惠贷”“民营经济纾困基金”等政策,通过立法固定为长期稳定的制度安排,同时清理与现行政策相悖的旧规,防止政策冲突。
内部构建是解决民营经济立法落地的重要抓手。其一,实现“立法目标到具体规范”的精准转化。广西民营经济专项立法需将“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宏观目标,拆解为市场公平竞争、融资支持、权益保护、创新驱动等重点领域的具体条款,让立法目标转化为可感知、可执行的具体规范。其二,要实现“从基本原则到操作规则”的细化。以公平竞争审查原则为例,需在立法中明确审查主体、审查流程、异议处理机制,让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据可依,让民营企业清晰知晓在遭遇不公平待遇时的维权路径。
多维度覆盖民营经济关键需求
广西近年来陆续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条例,同步出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培育提升行动计划》《广西壮族自治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等配套文件,聚焦优质企业梯度培育、融资供给扩大、创新能力提升等关键领域,多维度覆盖民营经济发展需求。
中小企业精准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从财税、融资、创业、创新、市场开拓等8个维度建立全周期支持机制,例如明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要求除规定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外,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通过提出“无还本续贷”“应收账款融资”等创新措施破解融资难题,直接回应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市场准入等主要诉求。
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首次将壮瑶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地方特色领域纳入保护范围,建立“行政+司法+社会共治”的综合保护体系,同时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证券化,推动高校科研成果向民营企业转移,为民营企业创新提供制度保障。
金融监管与服务协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通过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引导其“加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民、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并建立风险补偿、资本金补充机制,在防控风险的同时保障民营经济融资渠道。
营商环境系统性优化。《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为核心,简化经营主体注册登记,如实行“一址多照”“简易注销”、规范涉企收费、推行“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并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政府平台公司、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从市场准入、政务服务、监管执法等层面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对接区域发展战略。紧抓面向东盟的区位优势,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推动地理标志纳入国际互认互保”,依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支持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并利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简化跨境贸易流程,系统性降低民营企业出海壁垒,拓展国际市场。
激活民营经济发展新引擎
截至2025年12月,全国已有8个省份及重点城市陆续通过民营经济促进条例或实施办法,涵盖公平竞争、政务服务、融资促进、创新支持、权益保护等主要章节,内容涉及市场准入、金融支持、创新激励、权益保障等关键领域,形成系统化、综合性的立法体系。此外,浙江、广东等省份已通过专项立法明确差异化支持政策,形成“国家框架、地方特色、实操细则”的立法模式。当前广西民营经济相关法规多分散于中小企业、营商环境等领域,缺乏专门性、系统性规范,难以完全适配东盟合作、绿色转型等特色发展需求,亟须通过专项立法破解瓶颈。结合广西民营经济背靠西南、面向东盟、业态多元、转型迫切的发展特质,建议聚焦平等保护、要素支持、跨境合作、创新驱动、法治保障五大关键领域。一方面,同步推动支持政策、权益保障的制度化。另一方面,完成“基本原则到操作规则”的细化延伸,构建具有广西辨识度的民营经济法规体系,具体建构路径如下。
强化各层级机制的衔接,构建“国家框架、区域战略、地方特色”三重协同体系。一是上位法衔接刚性化,严格遵循民营经济促进法等国家立法精神,在市场准入、公平竞争、权益保护等关键领域保持条款逻辑统一,将“两个毫不动摇”细化为3-5条可量化、可考核的执行标准,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领域“非禁即入”的确认程序、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流程等。二是区域战略的深度融合,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北部湾经济区、中国-东盟”跨区域协同机制,明确自治区发改委牵头、相关厅局协同的协调机制,每季度召开民营企业重大问题协调会,重点解决跨境贸易、产业链对接中的堵点问题。三是为地方特色精准赋能,紧扣东盟合作和绿色转型两大主线,设立开放合作专章,明确三大举措。其一,依托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企业服务中心,建立跨境投资一站式服务平台,涵盖涉外审批、法律维权、风险防控等专项服务内容。其二,制定东盟市场拓展扶持政策,对民营企业参与RCEP框架下跨境合作的,给予通关便利、税收优惠等差异化支持。其三,将绿色转型纳入立法导向,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东盟绿色能源、环保产业合作,配套绿色信贷、碳交易等支持措施。
落实公平竞争,建立“清单管理、梯度扶持、协同创新”保障机制。一是市场准入规范化,严格执行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编制“广西民营经济市场准入鼓励目录”,明确农林牧渔、跨境物流、数字经济等重点鼓励领域,建立准入障碍常态化清理机制,每半年开展一次排查,对备案、登记等变相准入限制实行零容忍,并公开清理结果。二是公平竞争审查刚性化,完善重大政策措施会同审查、抽查、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明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为牵头单位,对涉及民营经济的产业政策、补贴措施等,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建立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的案例通报制度,每季度公布典型案例,强化制度威慑。三是梯度扶持精准化,针对民营企业“大中小微”不同规模差异,规范梯度扶持力度、支持企业互助共赢,助力产业集群协同创新。支持大型民营公司在行业内进行技术创新,并积极参与国际基础设施的建设。针对中小型民营企业,重点解决融资担保、人才招募及拓展市场等难题,建立专项支持资金。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围绕自治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加大研发投入,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环境。
聚焦创新驱动,破解“转型资金、技术支撑、人才供给”三大难题。一是创新支持制度化,设立创业创新专章,明确四项重要条款。其一,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通道,对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其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民营企业共建研发平台,成果转化收益按比例归研发团队和合作企业所有。其三,创新产品推广。要求政府采购中对民营企业创新产品预留一定比例。其四,数字化转型支持。对参与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民营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投资额补贴。二是人才供给市场化,建立人力资源供需会商机制,由自治区人社厅牵头,每季度发布民营企业人才需求目录;畅通人才流动渠道,允许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到民营企业兼职;为满足东盟合作要求,推出“东盟跨境人才专项计划”,对民营企业吸纳东盟语言、跨境贸易等领域的专业人才,提供安家支持措施。三是转型路径差异化,推动民营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寻找与东盟相互补充的产业,制定“单项产业策略”转型计划。支持数字化转型服务机构为中小民营企业提供免费诊断、低价改造服务,对服务成效显著的机构给予年度奖励。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中国-东盟数字经济产业园建设,享受税收减免、场地补贴等政策。制定有效措施支持数字化转型服务机构、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企业等主体,围绕民营经济组织数字化共性需求,因地制宜聚焦主业以及与东盟互补的特色产业加快转型升级。
加大投融资支持,构建“政策引导、金融创新、容错保障”闭环体系。一是投资领域精准拓展,依据国家以及自治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促进民营经济投资政策措施,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鼓励开展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同时,鼓励和支持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二是融资支持多元化,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强化融资供给,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首贷支持金融服务;鼓励信贷与债券融资,加强保险支持,开展差异化监管,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三是容错机制法治化,在法治框架内建立民营经济发展改革容错机制,明确容错适用情形、认定程序和免责边界;对在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中探索的创新举措,若符合改革方向、未造成重大损失,可按规定免除相关责任;定期复制推广区内外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每年度发布“广西民营经济发展改革创新案例集”。
强化法治供给,健全“执法规范、服务保障、监督考核”落地机制。一是执法行为规范化,规定建立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多个行政执法主体相关检查事项综合查一次制度,结合其信用等级、违法风险程度确定民营经济组织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并严格按照制定的检查计划进行抽查检查,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推行综合查一次和通过大数据等技术实现“无感式”监督,最大限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二是法律服务精准化,建立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专线和线上平台,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等服务;组建东盟跨境法律服务团,为民营企业涉外贸易、投资提供法律支持;将涉企法律援助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减免法律服务费用。三是监督考核刚性化,为确保各项条款能够落地见效,将各项规定分解到具体部门,细化工作措施,定期评估执行情况,强化督办考核和责任追究,从而确保各项规定能够有效落实。明确各部门职责清单,将民营经济立法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魏佳系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李慧系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教师;黄丽华系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教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