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一、婚姻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婚姻可撤销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是因胁迫结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重大疾病一般是指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比如严重的精神病、传染性疾病等。这种情况下,另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二、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
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具有特殊的性质和法律意义。
其一,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是对婚姻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威性判定。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对婚姻的成立条件,如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疾病等)和形式要件(如进行结婚登记等)进行审查。若婚姻欠缺法定要件,可能被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例如,未达法定婚龄结婚,婚姻无效;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申请撤销婚姻。
其二,该类判决具有对世性和终局性。一旦法院作出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其效力及于所有人,婚姻关系的状态即被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即使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没有异议,也不能通过协商等方式改变婚姻的效力状态。
其三,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可能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如婚姻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双方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财产可能需按共有财产分割,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三、婚姻效力问题包括
婚姻效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婚姻的有效。结婚需满足法定条件,包括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且不存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二是婚姻的无效。若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婚姻无效。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婚姻的可撤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被撤销后,同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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