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2026-01-16 02:45:09 法律知识 0
  死亡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死亡工伤认定标准包括工作中因事故、暴力等伤害死亡,患职业病死亡,上下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伤害死亡等多种情况。赔偿包括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按比例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接下来民生与法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死亡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死亡工伤认定标准: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死亡。

   4. 患职业病死亡。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死亡。

   7.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亡工伤赔偿:

   1.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四川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四川工伤认定标准遵循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四川工伤赔偿方面,包含多个项目。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构成伤残的,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五级至十级伤残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还会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四川省政府规定。

   三、死亡工伤认定书可以改吗

   死亡工伤认定书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更改的。

   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认定书存在错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若经审查认定工伤认定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有关机关有权撤销或变更原工伤认定书。

   申请变更时,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认定存在错误。这些证据可以包括新发现的证人证言、医疗诊断证明、事故现场的新线索等。如果能提供有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改变认定结果的可能性会增加。

   但如果工伤认定书不存在错误,仅是当事人对结果不满,这种情况下一般无法更改。行政复议机关或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以保障认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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