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伪造证据的认定标准
一、工伤认定中伪造证据的认定标准
工伤认定中,伪造证据的认定需从多方面考量。
主体方面,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医疗机构等参与工伤认定过程的相关方,若这些主体实施伪造行为,则符合主体条件。
客观行为上,一是篡改原始医疗记录,如改动病历中受伤原因、时间、病情描述等内容。二是制作虚假证明材料,像单位出具虚假的考勤记录、工作证明,以证明职工受伤时处于工作状态;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诊断证明、鉴定意见等。三是假冒证人提供虚假证言,安排非现场目击人员冒充证人,或诱导、强迫证人作伪证。
主观方面,需存在故意。即相关主体明知证据是虚假的,为了获取不当利益,如骗取工伤保险待遇、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等,而有意提供虚假证据。
伪造证据的认定需结合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证据要形成完整链条。一旦认定存在伪造证据行为,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伤认定中发现做伪证怎么赔偿
在工伤认定中发现做伪证,不同主体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情况有所不同。
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做伪证,根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责令改正,并处以骗取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情节严重,可能构成诈骗罪,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已骗取的工伤保险待遇,需全额退回。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机构做伪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责令改正,处骗取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会解除服务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需返还骗取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此外,证人做伪证,妨碍工伤认定工作正常进行,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伪证导致他人损失的,受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赔偿范围通常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等。
三、工伤认定终止什么时候可以恢复
工伤认定终止后恢复的时间,需根据不同情形确定。
若因劳动者一方提交材料不完整,导致工伤认定程序终止,劳动者补充提交全部所需材料后,工伤认定程序即可恢复。比如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
要是因为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在处理的事项,影响工伤认定决定而终止认定,待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结论后,工伤认定程序恢复。像涉及劳动关系仲裁、诉讼,需等待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
如果是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认定程序终止,那么在该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认定程序恢复。如发生自然灾害等导致无法正常开展认定工作,灾害结束具备认定条件时恢复。
总之,工伤认定终止恢复的关键在于导致终止的阻碍因素消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消除障碍,推动工伤认定程序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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