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能强制执行吗
一、人身保险合同能强制执行吗
当然行了。
如果你找到了某个被执行人,发现他们并没有银行存款,也没房子什么的,甚至连车都没有,但这时你发现了他买了保险,那就好说了。
只要这个保单有现金价值,这就是明显的财产啊!不管是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还是万能型的人身保险产品,或者是根据保单约定可以拿到的生存保险金,又或者是现金形式支付的保单红利,还有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等等,这些都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利。
所以呢,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变成了被执行人,那么这些财产权利就成为了责任财产,法院是有权进行执行的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保险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有区别
从普通意义来看,复印件的法律效力相较于原始凭证显然偏低。
若欲让其具备与原始凭证等同的法律有效性,则通常需对复印品上重新标注双方姓名并附加说明文字,以阐明“经双方法律认证,本复印件经双方面签署亦可存在法律效应”。
在某些特殊情形中,复印件或许会被视作与原始凭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举例来说,在部分司法管辖区域内,若复印件已通过公证程序验证,抑或是原始凭证已遗失或损毁,那么复印件便有可能被接纳为有效的证据材料。
再者,在某些特定案例中,法院也可能依据案情的实际状况来判定复印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三、人身保险合同管辖法院可以以原告住所地法院
面对各种各样的保险标的物,法律对于管辖法院的规定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做不同灵活处理:首先,如果我们遇到的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而且涉及到的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是路上运输过程中的货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你得看看这个运输工具是从哪里登记注册的,它要去哪儿,还有就是保险事故到底在哪儿发生的,这样才能找到合适的管辖法院;其次,如果我们碰到的是跟人寿保险合同有关的官司,那就可以按照被保险人住在哪儿来决定哪个法院有资格管这件事儿。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不仅可以选择在他自己的户口所在地起诉对方,而且如果他在某个地方长期居住的话,也可以在那个地方提出诉讼请求;最后,如果保险标的物是海上交通工具,或者是涉及到海上运输、海上运输货物的保险合同纠纷,那就应该让海事法院来管这档子事儿了。
需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这类纠纷里头可能还包括保险代位求偿的案子,这些案子也都应该交给海事法院来审理并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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