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年前工伤致残获赔再请求赔偿获支持吗
一、35年前工伤致残获赔再请求赔偿获支持吗
35年前工伤致残获赔后再次请求赔偿,是否获支持需具体分析。
若此前赔偿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等情形,当事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请求撤销协议,重新主张赔偿。但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35年已远超该期限,不能以此为由再主张。
若后续因工伤出现新的病情或旧伤复发,导致产生新的医疗费用等合理开支,且能证明与原工伤存在因果关系,可要求赔偿。不过需提供充分的医学鉴定和相关证据。
另外,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若无特殊情况,35年已过诉讼时效,若对方以诉讼时效抗辩,请求难以获法院支持。但如果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且有证据证明,仍有可能获支持。
二、伤残鉴定和工伤鉴定结果是通用吗
伤残鉴定和工伤鉴定结果并不通用。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目的不同。工伤鉴定主要是为了确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劳动者权益。伤残鉴定则广泛应用于民事侵权赔偿、交通肇事赔偿等多个领域,用于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
其次,鉴定机构不同。工伤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由劳动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伤残鉴定一般由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再次,适用标准不同。工伤鉴定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伤残鉴定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后,鉴定程序不同。工伤鉴定需先进行工伤认定,之后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一般是在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或由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由于这些差异,二者结果不能通用,在不同情形下需按照相应规定进行鉴定。
三、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不管怎么办
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不管,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一,及时收集证据。要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等;还要收集与工伤事故相关的证据,像医院诊断证明、事故现场的证人证言等。
第二,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自己或者其近亲属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社保部门会根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认定。
第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确定伤残等级。
第四,通过法律途径索赔。若用人单位仍拒不承担责任,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劳动者遭遇工伤后,应积极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能获得应有的赔偿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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