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市能做工伤认定吗江苏
一、跨市能做工伤认定吗江苏
在江苏,一般不可以跨市做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实行属地管辖原则,通常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若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原则上应在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
例如,某企业注册地在江苏A市,生产经营地在江苏B市,若该企业为职工在A市参加了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向A市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该企业在A市和B市都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可向B市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所以,在江苏跨市做工伤认定需遵循上述规定,通常不能随意跨市申请。
二、可以起诉法院认定工伤吗
起诉法院不能直接认定工伤。认定工伤需按法定程序,先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会根据审核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或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就工伤认定存在争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诉讼并非让法院直接认定工伤,而是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所以,不能直接起诉法院认定工伤,需先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对认定结果有异议时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三、矿山企业必须认定工伤吗
矿山企业并非必须认定工伤,是否认定需依据具体情况。
当矿山企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符合其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如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抢救无效死亡等,企业有义务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若职工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例如是职工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且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行为导致受伤,企业则无需认定工伤。
不过,矿山作业通常具有较高危险性,企业为职工及时认定工伤十分重要。一方面能保障职工权益,使其在受伤后获得应有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也可降低企业自身的法律风险和经济负担。所以,矿山企业应准确判断职工受伤情况,依法依规处理工伤认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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