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与入职时间不一致
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与入职时间不一致
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与入职时间不一致是常见情况,分两种情形。
入职时间早于签订时间,即员工先入职后签合同。自入职起一个月内签订属合法;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超过一年未签,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签订时间早于入职时间,劳动合同自签订时成立,但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此期间,双方都受合同约束,若用人单位违约不安排员工入职,员工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若员工违约不按时入职,用人单位可追究其相关责任。
遇到此类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及时沟通协商,明确权利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二、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形怎样处理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要求签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可提醒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通过聊天记录、邮件等留存沟通证据。
2.主张双倍工资: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可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3.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解除劳动关系并获补偿:若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合同,劳动者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应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三、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期间还要上班吗
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期间是否需要上班,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为由,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依据法律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通过劳动仲裁确认解除效力,且已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意向,通常无需继续上班。因为此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劳动关系已处于解除状态。
若劳动者仅是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尚未依据法律规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不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上班,可能会被认定为旷工。在这种情况下,从法律和职业道德角度,劳动者一般仍需继续履行劳动义务,正常上班。
此外,如果仲裁期间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劳动关系解除或暂停履行,那么劳动者也无需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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